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警示函

 人参与 | 时间:2025-07-06 23:22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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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安徽证监局

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告中股股决定

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:

经查,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,弘控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司收2021年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未法规定。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定期度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限内限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披露你公司应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经审计的警示2021年年度报告,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年年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。
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安徽证监局

2022年8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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